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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达民事决定书(2021)京03司惩复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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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3司惩复11号
  • 案件名称

    霍达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
  • 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复议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霍达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21)京03司惩复11号复议申请人:霍达,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复议申请人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10日作出的(2021)京0105执2289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霍达提出撤回上述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霍达撤回上述复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准许霍达撤回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执2289号罚款决定提出的复议申请。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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