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其他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健、刘健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72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728号
  • 案件名称

    张健、刘健华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健;刘健华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礼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425民特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5285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21年9月13日支付刘某某50000元,2021年9月19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11月3日前支付2000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于2022年3月30日前履行完毕。二、若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刘某某可就剩余案款申请恢复执行。协议达成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0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陕0425执7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国阁  审  判  员   李高超    审  判  员   李文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商蕾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