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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新、潘家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3民初7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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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3民初7141号
  • 案件名称

    黄荣新、潘家荣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黄荣新;潘家荣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3民初7141号原告:黄荣新,男,196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潘家荣,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原告黄荣新与被告潘家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荣新,被告潘家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一、无争议的事实2019年12月23日,被告承接广州大道中599号泰兴商业大厦一楼广州怒飞拳击运动有限公司的装饰设计工程,后,被告雇请原告在上述场地施工。同月30日至2020年1月8日,原告完成了砌砖和批荡两项工程。2020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立下字据,内容为:自2020年3月3日起,三天内即2020年3月7日前支付人工款项人民币10000元整,余下款项于工程结束后预计于2020年4月1日前支付,金额为人民币21000元。被告于2020年3月8日向原告支付5000元,余款至今没有支付。二、有争议的事实原告认为被告雇请其完成砌砖和批荡两个项目,总价钱是31000元,并提交了字据、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作为证据。被告认为原告应完成的工程包括砌砖、批荡、贴瓷片、铺地砖、防水,其中砌砖、批荡是10000元,贴瓷片、铺地砖、防水是21000元,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图纸、施工合同、复工名单等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后认为,双方并无书面约定原告的具体工作量,在被告雇请原告入场工作时,双方口头协商过价钱,总价待原告完成工程项目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因此可以推断,在原告未有实际完成贴瓷片、铺地砖、防水工程之前,系无法确定贴瓷片、铺地砖、防水的工程总价,而且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完成了砌砖和批荡两项工程后便没有再进行施工,被告于2020年3月3日向原告出具的字据明确了欠原告的工程总价款,故被告主张31000元还包括原告没有施工的贴瓷片、铺地砖、防水工程,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60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双方均确认被告雇请被告施工,并向原告支付劳务费,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原告为被告完成了砌砖和批荡工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家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黄荣新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潘家荣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潘家荣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负担的受理费迳付原告黄荣新,本院不作退回)。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林惠卿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林凯琳陈展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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