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月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7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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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717号之一案件名称
武月财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武月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717号之一被执行人武月财,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月财危险驾驶罪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5刑初8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5月27日移交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月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后,被执行人武月财未到庭、未申报财产、未履行案件款。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月财在商业银行、网络银行的存款情况,银行账户和财付通支付账户上有1352.61元,依法予以划拨上缴,均无存款,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月财的股票、基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武月财在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招安镇易地扶贫搬迁灰堆沟安置社区1号楼303室有房产一处,建筑面积49平方米,系易地搬迁扶贫安置房,不宜处置且价值远高于本案执行标的额,其他均无登记,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月财限制消费。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5执7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立案予以追缴,追缴时效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党飞雄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冯海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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