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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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案件名称
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 原告:张更山。被告: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更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锐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万丽华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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