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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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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张更山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8164号 原告:张更山。被告:陕西凤八海岸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更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锐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万丽华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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