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生、张彩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湘0822民特2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民特200号案件名称
张明生、张彩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明生;张彩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822民特200号申请人:张明生,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隆普,桑植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申请人:张彩华,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代理人:陈和清,男,1976年9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桑植县。(系被申请人张彩华丈夫)申请人张明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彩华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明生称:被申请人与其丈夫陈和清于2008年5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共同居住不到一个月,因被申请人患精神病,被申请人家人将被申请人接回娘家后,被申请人便和丈夫陈和清开始分居生活,被申请人的生活起居均由其父母照看。后被申请人多次住院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均被诊断患有未分型精神分裂症。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代理人陈和清称:申请人诉称属实,同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陈和清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自2008年起因患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未分型精神分裂症,2021年8月19日,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被申请人与陈和清结婚仅一月左右便因患精神病由申请人接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其生活起居一直由申请人及家人照看。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彩华因患精神病多次住院治疗,经诊断患有未分型精神分裂症,后经湖南武陵司法鉴定所鉴定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该鉴定意见客观、真实地反映了被申请人的现状,且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对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亦表示认可,故申请人要求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申请人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陈和清作为被申请人的配偶,理应由其担任第一顺序监护人,但自双方婚后一月左右便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病由申请人接回娘家后一直未共同生活,陈和清现亦难以胜任监护职责,且在庭审中陈和清亦同意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故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本院指定由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较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张彩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张明生为被申请人张彩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邓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柯李**代理书记员 彭 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大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81执4932号 下一篇 魏建梅申请确定监护人监护人指定异议民事判决书(2021)津0104民特2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