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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永鹏、罗栋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825执1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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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825执1067号
  • 案件名称

    金永鹏、罗栋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金永鹏;罗栋华;朱燕;永丰县炫酷工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825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金永鹏,男,1978年5月20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罗栋华,男,1978年11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朱燕,女,1985年7月1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执行人:永丰县炫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丰县恩江镇桥南工业园江西康尔灵科技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MA387MXC6W。法定代表人:罗栋华,系该公司负责人。我院作出的(2021)赣0825民初1934号民事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栋华、朱燕、永丰县炫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执行人罗栋华、朱燕、永丰县炫酷工贸有限公司的收入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国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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