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彦会、郝广举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45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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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45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彦会、郝广举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彦会;郝广举;王郡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4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彦会,男,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郝广举,女,1965年4月22日,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王郡云,女,1968年3月15日,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以(2021)鲁1329执245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郝广举、王郡云的银行账户,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郝广举、王郡云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朱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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