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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红亮、彭智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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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864号
  • 案件名称

    周红亮、彭智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周红亮;彭智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864号申请执行人:周红亮,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湘乡市。被执行人:彭智勇,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韶山市。申请执行人周红亮与被执行人彭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湘0381民特33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彭智勇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5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并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彭智勇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两份保单,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5日,本院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经查实,彭智勇系被保险人(受益人)并非投保人,不能提取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彭智勇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在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1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辉南审 判 员 陈 军审 判 员 蒋丛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桂林书 记 员 曹越前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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