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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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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2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望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车立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责人:刘利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生彪,该单位经理。被告:车立明,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车立文,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车立明、车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尤立娟审判员  马桂婧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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