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21民初123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21民初1236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车立明;车立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21民初12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责人:刘利波,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生彪,该单位经理。被告:车立明,男,198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车立文,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与车立明、车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奎县支行负担。审判长 尤立娟审判员 马桂婧审判员 范桂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