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赵守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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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50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赵守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赵守梅;何明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康虎。被执行人:赵守梅,女,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何明超,男,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司与被执行人赵守梅、何明超借款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22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260943.68.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722执3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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