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东、张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295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2951号案件名称
张大东、张路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颍上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张大东;张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东,男,1979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路,男,198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大东申请执行其与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路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路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2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大东,男,1979年06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路,男,1987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张大东申请执行其与张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路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路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罗运威书 记 员 张克涛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管恩亮、北安市鹏程玉米大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342号 下一篇 孙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904号之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