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6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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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6949号案件名称
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6949号原告: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药厂街**附****中户。法定代表人:王鵾鹏。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香河新兴产业示范区和园路**/div>法定代表人:耿建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静,该公司员工。原告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2021年9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华之阳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俊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晓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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