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成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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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335号案件名称
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成凤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曹成凤;王得意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321民初3335号原告: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万安东苑1号楼4A1号。法定代表人:陆国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兰,女,汉族,该公司会计。被告:曹成凤,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被告:王得意,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曹成凤、王得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021年9月2日以与曹成凤、王得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曹成凤、王得意的起诉。本院认为,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曹成凤、王得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国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曹成凤、王得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员 赵兴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玲书 记 员 宗玉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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