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婷婷、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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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349号案件名称
杨婷婷、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杨婷婷;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未 央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349号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未央区、2F110、3F103、3F104号房。负责人:邢浩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身洋,男,该公司客服部经理,住陕西省泾阳县。被告:杨婷婷,女,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富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杨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张菡梅 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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