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496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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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496号之三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唐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唐杰;成都玉莹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4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住成都市金牛区五丁路9号。负责人:张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侠,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镟,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杰,男,1979年3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成都玉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黄忠街8号2楼8号。法定代表人:唐杰。本院依据(2020)川0106民初11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铁道支行申请执行成都玉莹贸易有限公司、唐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67638.02元,执行费915.00元。执行查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川0106民初111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法律义务。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的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唐杰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房屋(监证4×××6),该房屋于2021年3月5日已司法过户;位于青白江区房屋(川(2018)青白江区不动产权第0×××8),该房屋于2019年9月交易;位于白江区房屋(川(2018)青白江区不动产权0×××0号),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该房屋设定有抵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名下车牌号川A7××××奥迪牌汽车、川A0××××奥迪牌汽车两辆,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财产无异议,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8日,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15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本的规定,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小平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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