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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蔡益健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恢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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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恢734号
  • 案件名称

    吴军、蔡益健侵权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吴军;蔡益健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734号申请执行人:吴军。被执行人:蔡益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军与被执行人蔡益健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博吉审判员  郭 皓审判员  刘共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威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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