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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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案件名称
刘磊与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冯华;胡煜案件缘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6985号原告:刘磊,男,198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锡君,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刘磊。第三人:胡煜,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育秀******。第三人:冯华,女,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红旗村**。v>原告刘磊与被告上海阐楚实业有限公司、胡煜、冯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判员 姚依哲书记员 苏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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