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荣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92民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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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92民初663号案件名称
张某某、荣某某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张某某;荣某某;锦州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92民初66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荣某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锦州市太和区。第三人:锦州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云里曼哈顿B2区18-35、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552595436U。法定代表人:王少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荣某某、第三人锦州宝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20)辽0792民初510号民事判决,第三人不服该判决,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辽07民终197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6元,减半收取1188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晓琳人民陪审员 李 月人民陪审员 赵 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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