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春、康力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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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4执253号案件名称
姜艳春、康力军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姜艳春;康力军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624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姜艳春,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康力军,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姜艳春申请执行康力军不当得力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黑0624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机构存款850.00元予以扣划。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立案后,本院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康力军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康力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康力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但被执行人康力军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黑0624民初171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被执行人康力军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明月审判员 :贲喜超审判员 :鞠红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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