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林、廖小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3民初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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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民初520号案件名称
李林林、廖小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陕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李林林;廖小霞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23民初520号 原告:廖小霞,女,农民,住陕西省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林林,男,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身份证号码:420XXXXXXXXXXXXXXX。原告廖小霞与被告李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小霞以被告李林林目前下落不明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小霞以被告李林林目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小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小霞负担。 审 判 员 魏富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珊珊书 记 员 郭荣玉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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