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锋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锋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王锋杰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锋杰,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王锋杰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锋杰微信款131.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903执保387号 下一篇 上海新盛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韶山分公司与徐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