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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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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锋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王锋杰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44号之一被执行人王锋杰,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王锋杰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328刑初58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锋杰微信款131.3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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