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1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11号案件名称
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928MB29226315,住所地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梁延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啟,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力 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王笑晨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5863号 下一篇 孙兴法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966号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