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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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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111号
  • 案件名称

    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赵啟;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2610928MB29226315,住所地旬阳县。    法定代表人:梁延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宽,陕西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啟,男,1975年4月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被执行人赵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旬阳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 志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力 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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