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德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6民初22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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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民初22340号案件名称
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德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龙德成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6民初2234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曹继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滨,男。被申请人:龙德成,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申请人: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7号楼C座6楼7号。法定代表人:柴俊东。申请人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龙德成、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沪0106民初223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龙德成、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72.1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申请人上海璞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其与被申请人龙德成、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其在本案中申请的诉讼保全亦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龙德成、成都融易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7,872.13元及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及权益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超书记员 尚思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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