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鸿雁、苏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9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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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9749号案件名称
张鸿雁、苏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鸿雁;苏顺军;肖雄;袁长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9749号申请人:张鸿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顺军,×××。被申请人:肖雄,×××。被申请人:袁长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鸿雁诉被申请人苏顺军、肖雄、袁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鸿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苏顺军、肖雄、袁长林银行存款13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已为申请人张鸿雁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鸿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顺军、肖雄、袁长林银行存款13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谢玉香人民陪审员 黄 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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