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5民初15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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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5民初15620号案件名称
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5620号原告: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平圩经济开发区生态大道东延十字路口南侧。法定代表人:陈多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4号楼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高志华,经理。原告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易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米谷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淼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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