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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3执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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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执756号
  • 案件名称

    张福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福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756号被执行人:张福德,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雅伟与被执行人张福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3民初149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告张福德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崔雅伟60,000.00元;于2021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崔雅伟70,000.00元;案件受理费2,978.00元,减半收取1,489.00元,由张福德负担。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张福德未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崔雅伟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张福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年6月7日、2021年9月24日分别启动网络查询,两次网查反馈被执行人张福德账户中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4日,通过清原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张福德名下未查出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且张福德未购买收益性保险、个人理财产品,没有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2021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福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对被执行人张福德已穷尽执行措施,该案件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明宇审判员  袁 超审判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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