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3民终3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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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3民终3004号案件名称
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孙喜春;孙迎厚;吴家根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民终3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287298P。法定代表人:孙喜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昃文政,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9776Q。法定代表人:梁衍波,董事长。原审被告: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石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300982P。法定代表人:吴家根。原审被告:孙喜春,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孙迎厚,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吴家根,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上诉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博山昆山化工有限公司、孙喜春、孙迎厚、吴家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1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东博水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宋欣欣审 判 员 郑 炬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赵 杨书 记 员 李泽晨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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