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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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939号案件名称
王某、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淅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某;黎某某;王某某;贾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2017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9日。被执行人:贾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杨守勤、王某、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贾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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