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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6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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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6执93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淅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某;黎某某;王某某;贾某;杨某某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6执9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2004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黎某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生于2017年4月4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5月9日。被执行人:贾某,女,汉族,生于197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黎某某、杨守勤、王某、王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326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贾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26民终7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硕执行员 袁鹏飞执行员 田季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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