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宪军、罗宪军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7535(2021)陕0112执7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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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35号案件名称
罗宪军、罗宪军等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退7535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罗宪军;罗宪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被执行人:罗宪军,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北大明宫支行与被执行人罗宪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426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062.68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罗宪军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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