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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圣昔、安徽省森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503执311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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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03执311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圣昔、安徽省森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圣昔;安徽省森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503执31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圣昔,男,1962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森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豪门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54561889E。法定代表人:魏永森,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圣昔与安徽省森宇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1503执311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邵莉莉书 记 员  汤 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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