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传洲、刘海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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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203号案件名称
董传洲、刘海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董传洲;刘海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董传洲,男性,1994年5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刘海影,女性,1972年8月29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关于董传洲与刘海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99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刘海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上述财产线索。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案执行标的为420158.60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同玉审判员 王景雷审判员 闫 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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