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艳艳、陕西省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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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2016号案件名称
宁艳艳、陕西省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宁艳艳;陕西省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82民初2016号 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城关街道办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84。法定代表人:吴某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娜,陕西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某艳,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彬州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81元,减半收取484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小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明宁宁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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