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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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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1916号
  • 案件名称

    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迁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笪金伟;吴超;王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1916号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住所地迁西县新集镇东岗村。投资人:付建英,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笪光亮,(小名笪小亮),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笪金伟,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吴超,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健,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与被告笪光亮、笪金伟、吴超、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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