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27民初1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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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27民初1916号案件名称
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笪光亮;笪金伟;吴超;王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27民初1916号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住所地迁西县新集镇东岗村。投资人:付建英,女,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笪光亮,(小名笪小亮),男,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笪金伟,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吴超,男,198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王健,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与被告笪光亮、笪金伟、吴超、王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254元,减半收取计2627元,由原告迁西县为民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梁 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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