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波、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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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28号案件名称
王利波、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利波;任艳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28号原告:王利波,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任艳明,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王利波与被告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利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利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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