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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波、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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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528号
  • 案件名称

    王利波、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王利波;任艳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528号原告:王利波,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涉县。被告:任艳明,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涉县。原告王利波与被告任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王利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利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高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肖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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