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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7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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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7878号
  • 案件名称

    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7878号原告:张玉珍,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耀,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雅士道与华苑路交口才子苑1号楼7门101201301。法定代表人:田凤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振,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审 判 员  孔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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