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7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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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7878号案件名称
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玉珍;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企业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7878号原告:张玉珍,女,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光耀,天津瑞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雅士道与华苑路交口才子苑1号楼7门101201301。法定代表人:田凤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振振,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珍与被告天津博文轩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玉珍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685元,由原告张玉珍负担。审 判 员 孔 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存栋书 记 员 吕艳玲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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