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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终13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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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3135号
  • 案件名称

    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俊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文俊;殷煜;马凤莲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民终13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金燚(曾用名王金彪),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俊,男,汉族,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秀,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煜,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一,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莲,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上诉人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文俊、殷煜、马凤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日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明日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1.杨文俊承接所有明日公司项目时曾承诺由杨文俊负责项目具体施工安全工具且负责现场现场安全问题,且相关人员都有相关施工资质,并全部人员已购买安全保险,有马凤莲提供的相关聊天记录及证词为证。2.杨文俊在承接本案项目时已注册公司,且对外一直承诺承接项目安全问题由杨文俊负责。3.明日公司以及项目负责人马凤莲并未要求杨文俊夜间且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审理中,明日公司补充上诉理由为,其公司与马凤莲为合作关系,马凤莲并非其公司员工。明日公司与殷煜的安装合同于2019年7月3日完工,且不是杨文俊实施的安装,实际是由马凤莲找到王保承揽安装,但明日公司与王保是否签订合同不确定。明日公司与杨文俊没有任何财务往来。杨文俊答辩称:1.马凤莲是明日公司员工,代表明日公司,明日公司、马凤莲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该事实,并都认可杨文俊是在给明日公司的紫薇坊项目干活时摔伤,一审所有当事人对此进行了确认。如果说明日公司陈述马凤莲不是其员工,那么杨文俊要求马凤莲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并无法免除明日公司与马凤莲的连带责任。2.明日公司与杨文俊间是劳务关系,在一审已经查明杨文俊受伤时安装的门窗是由明日公司生产,杨文俊是受明日公司安排来到紫薇永和坊,杨文俊提供劳务的时间地点工作内容都受明日公司的指令,且从始至终杨文俊仅提供劳务,明日公司也是依据杨文俊的安装数量支付报酬,这是典型劳务关系特证。3.明日公司与杨文俊的合作开始时间是2019年8月4日,是长期的雇佣关系,自2019年8月4日以来,明日公司经马凤莲向杨文俊安排过多个项目进行门窗安装,向杨文俊发送项目订单信息,安装图纸,安装时间地点业主信息,并经公司会计向杨文俊转账支付过项目安装劳务费,这些一审杨文俊已经充分举证。3.杨文俊从始至终与明日公司的联系均以个人身份进行,从未以陕西天俊美门窗有限公司(杨文俊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与明日公司达成承揽合同,也没有以该公司名义与明日公司出具所谓的安全承诺,一审已查明,该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杨文俊与明日公司达成案涉永和坊门窗安装的时间是2019年8月12日,且明日公司与殷煜方签订的《订购合同》也明确安装门窗是由明日公司负责生产。4.关于夜间施工问题,当时是明日公司与马凤莲要求杨文俊在夜间施工,且未提供安全措施,而且房屋存在违建,明日公司与马凤莲是明知的,因为违建所以当时是断电状态。综上,请求驳回明日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殷煜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依法驳回明日公司的上诉请求。事实与理由:1.殷煜与杨文俊为雇佣关系,杨文俊在明日公司安排下,安装铝包木窗及阳光房的过程中受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明日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殷煜与杨文俊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且殷煜在安装过程中没有过错,殷煜与杨文俊发生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杨文俊对其受伤有有明显过错,应当对自身损害孩承担责任。马凤莲答辩称:1.其是明日公司员工,证据就是银行的工资转账记录,一审未提交该证据。2.明日公司与杨文俊是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所有劳动工具均由杨文俊提供,技术和劳务安排均是杨文俊自己安排,明日公司仅提供地点时间图纸,而且明日公司是按照劳动结果结算,实际安装中并未指定如何安装及其他指令。2019年8月4日是明日公司与杨文俊首次合作,对方就曾提过可以签订合同而且是以包工的形式包给杨文俊,明日公司与杨文俊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且从费用支付来看是按劳动结果结算,且对方承诺提供售后维护。夜间施工问题,明日公司并未要求杨文俊夜间施工,有聊天记录为证。杨文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明日公司、马凤莲、殷煜向杨文俊赔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228333.7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明日公司、马凤莲、殷煜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凤莲系明日公司的员工。自2019年8月4日开始,马凤莲代表明日公司,雇请杨文俊长期为明日公司多个项目进行门窗安装工作。2019年8月12日,马凤莲与杨文俊达成合意,由杨文俊安装位于紫薇永和坊51号楼10101室的铝包木窗及阳光房的安装,安装的门窗由明日公司生产,只负责安装并自备施工工具。在此期间,马凤莲向杨文俊发送过多个项目订单信息、安装图纸、安装时间、安装地点、业主等信息。2019年10月30日开始,与其他四名工人开始在紫薇永和坊51号楼10101室进行安装。陆续进行至2019年11月1日。当天下午四五点左右,杨文俊和其他四名工人继续施工,当时是在装三楼搭建部分的窗户。杨文俊在窗户内施工,都已经装好了。晚上八时许,当时屋内停电。杨文俊为了检查窗户安装情况,翻出三楼窗外进行查看。在查看时没有系安全绳等安全措施,当时窗户上有一个其施工过程中未拆除的吸盘,杨文俊去抓该吸盘,因吸盘松了,故杨文俊从三楼摔至一楼。监工吴俊峰称其提醒杨文俊小区六点下班,且室内没有电,天黑就不要干了,活干不完就不要干了。杨文俊受伤后即被送至西安市红会医院急诊治疗。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日,在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2天。2019年11月13日西安市红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诊断为1.右股骨干骨折;2.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并腕关节脱位;3.右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术后,杨文俊先后于西安雁塔宁虎子诊所、西安雁塔区康福门诊部、西安市红会医院门诊、湖北房县中医院、房县广济医院进行复查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84646.39元。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杨文俊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12月31日,陕西西安中恒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1、被鉴定人杨文俊此次损伤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并腕关节脱位,左腕关节功能丧失46.6%属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杨文俊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2000元;3、被鉴定人杨文俊的误工期建议为300日;4、被鉴定人杨文俊的护理期建议为120日;5、被鉴定人杨文俊的营养期建议为90日。支出鉴定费2280元。另查明,殷煜与明日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180430001的《嘉寓铝包木窗订购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关于门窗安装的设计、交货、安装、验收、付款方式及时间、违约责任等事项。合同中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安装工人及安装材料费用由乙方(明日嘉寓)承担。”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陕西天俊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杨文俊应明日公司的安排安装铝包木窗及阳光房的安装,明日公司根据杨文俊的安装数量支付报酬,虽然简单的劳动工具由自备,明日公司也不具体掌控的工作过程,但从双方交易的本质来看,向明日公司提供的仍然是劳动力,故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关于明日公司辩称杨文俊以经营主体身份对外承揽,因双方开始合作的时间自2019年8月4日开始,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陕西天俊美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成立时间为2019年9月27日,在双方合作之后,故该辩称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杨文俊在明日公司处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应当由陕明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马凤莲系明日公司的员工,代表公司与沟通联络,故要求马凤莲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殷煜与杨文俊之间并不是直接的雇佣关系,故在本案中主张其承担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铝合金门窗安装工作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杨文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长期从事门窗安装业务,对于高位的门窗安装具有相应的风险应当有防范意识,在进行工作操作时应谨慎小心。杨文俊在爬出窗外时自己未佩戴安全护具,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措施,同时又系自己人员安装吸盘,吸盘松动从而从高空摔下,其自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而明日公司雇请杨文俊安装门窗,未对杨文俊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安全提示,故明日公司应对的损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明日公司对杨文俊的损失承担60%,杨文俊自负4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赔偿范围确定为:1.医疗费,根据票据,主张84546.39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2.后续治疗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确定为12000元;3.误工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误工期300日,参照陕西省2019年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3477元计算误工费,主张35735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确认;4.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护理期120日,按照每天100元计算,支持12000元;5.营养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营养期90日,酌定为30元/天,共2700元;6.交通费,一审法院酌情支持200元;7.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100元/天的标准,住院12天,共1200元;8.残疾赔偿金,根据鉴定报告伤残等级为十级,参照陕西省201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098.21元,计算20年,共72196.42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鉴定报告伤残等级为十级,杨文俊主张50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0.鉴定费,根据实际发生为228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因此,本次事故造成杨文俊各项损失共计227857.81元,应由明日公司承担60%即136714.69元。杨文俊自行承担91143.12元。马凤莲给杨文俊垫付了费用25000元予以抵扣。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文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111714.6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杨文俊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杨文俊已预交),由杨文俊负担1890元,由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35元。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中,马凤莲提交了2019年1月到10月的转账记录,证明其为明日公司员工。明日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不认可,给马凤莲转账的账户不是公司账户也不是明日公司员工账户。殷煜方质证称,其对转账情况不清楚。杨文俊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认可,至于马凤莲与明日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影响明日公司对杨文俊承担责任。另,各方均表示对一审认定的损失的数额本身无异议。本院认为,明日公司在一审中明确认可马凤莲系其员工,其在书面上诉状中亦未对一审关于马凤莲系其员工的认定提出任何异议,而该公司在二审中又当庭否认马凤莲的员工身份,进而否认其公司与杨文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因其当庭提出的意见与一审中的自认以及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的上诉意见自相矛盾,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其自认的证据,故对明日公司该理由,不予采信。根据加盖有明日公司公章的《嘉寓铝包木订购合同》,案涉项目由明日公司负责门窗设计、交付、安装。而马凤莲作为明日公司员工将该项目的安装交由杨文俊完成,双方并未签订承揽合同,杨文俊作为具体施工人员,以提供劳力为主,明日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文俊承诺过安全由其自行负责。明日公司认为其与杨文俊不是劳务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杨文俊与马凤莲个人以及杨文俊与殷煜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马凤莲和殷煜不承担责任正确。二审中,各方表示对一审认定的损失数额本身无异议,故对一审认定的各项损失总额227857.81元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各方的过错认定明日公司承担60%,扣减马凤莲垫付的25000元后,要求明日公司承担111714.69元,杨文俊自行承担40%即91143.12元,判决适当。综上,明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25元,由上诉人陕西明日嘉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姬 钊审判员  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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