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宗岳、周恒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02民初2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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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2民初2989号案件名称
谢宗岳、周恒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谢宗岳;周恒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02民初2989号原告:谢宗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云,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萍,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恒立,男,汉族,1970年12月3日生,住湖南省株洲县。原告谢宗岳与告周恒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于2021年9月8日向原告谢宗岳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限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之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13元,原告没有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宗岳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宗岳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 煜书 记 员 喻浚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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