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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宜军、李川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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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申7号
  • 案件名称

    杨宜军、李川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杨宜军;李川军;韩守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杨宜军,男,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彬,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川军,男,汉族,住本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利,江苏中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韩守传,男,汉族,住连云港市农药厂宿舍604室。再审申请人杨宜军因与被申请人李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年12月7日作出的(2013)新民初字第4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双方当事人,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宜军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程序及实体处理均存在错误。原审寄给杨宜军的开庭传票名字错写成“杨以军”,申请人没有收到开庭传票,不存在拒收传票行为,法院也没有公告送达;该判决认定杨宜军借款30万元是错误的,实际借款是27.6万元,应以实际收款作为借款本金金额;判决书认定申请人承担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借据上的利息一栏为空白,双方仅约定了违约金;韩守传能证明杨宜军已分多次还款18万元。请求法院再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李川军辩称,原审程序没有违法,将申请人的“宜”字写成了“以”字系笔误,邮寄的快递上收件人的手机号码是申请人本人的;杨宜军借款30万是事实,其中276000元打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剩余的24000元应申请人的要求给付的现金;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了5%的违约金,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以银行贷款四倍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合理合法;韩守传称已经还款18万元不是事实,原审开庭韩守传也参加的,当时他并没有提出已还款18万元的事实,现在提出该事实,但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成立;申请人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时效。在申请再审阶段,申请人提供韩守传的证言,证明在借款后半年左右已还款18万元,但在原审庭审中,韩守传认可借款后没有归还本息;在本院与申请人的谈话中,申请人认可原审诉状中“杨以军”的住址和电话号码均是申请人本人的,并称曾用过“杨以军”的名字;通过查阅执行卷宗,申请人于2020年5月29日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案原审判决于2013年11月作出并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向本院申请再审,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申请期限。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供韩守传的证言,证明已还款18万元,对此本院认为,韩守传同为本案原审被告,在原审庭审中,其对原审原告所陈述的“借款后本息没有归还”的事实予以认可,两次陈述相互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陈述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信。申请人称邮寄传票时将其姓名写成“杨以军”,程序违法,本院认为,申请人认可曾用名“杨以军”,诉状上住址和电话均正确无误,原审判决认定的“杨以军”与申请人的身份证号码一致,能够证明为同一人,原审程序不违法。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没有提供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三、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杨宜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卜玉霞审判员  王月英审判员  张 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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