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城市龙升贸易有限公司、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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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320号案件名称
凤城市龙升贸易有限公司、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凤城市龙升贸易有限公司;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320号申请执行人:凤城市龙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管理区二龙村四组。法定代表人:李昆,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凤山区团山街142号。法定代表人:王业珺,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辽0682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凤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丹东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055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682执恢3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金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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