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王国峰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2执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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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902执159号案件名称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王国峰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王国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秋,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国峰,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新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国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国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七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多种经营总公司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0902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兆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刘 丹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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