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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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580号案件名称
陈某1、陈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某1;陈某2;谌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荣飞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580号原告:陈某1,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怀俊,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丹,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元孟,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军,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谌某,女,193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某3,男,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某4,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某5,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谌某、陈某3、陈某4、陈某5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荣飞(系被告谌某之女、陈某3之妹、陈某4之姐、陈某5之妹),女,即本案第六被告。被告:陈荣飞,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某2、谌某、陈某3、陈某4、陈某5、陈荣飞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审 判 员 陈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魏清云书 记 员 卢 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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