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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马军、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525民初1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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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1454号
  • 案件名称

    王马军、赵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马军;赵建国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525民初1454号 原告:赵建国,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马军,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建国与被告王马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宏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建国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本息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2021年6月25日利息为230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被告资金周转困难,经人介绍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分,2019年12月26日,被告清息后原告重新出具欠条(证明)一份:欠赵建国壹万元(¥10000元),存放石头小狮一对。2020年7月1日前,领取东西,马军2019.12.26号。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结息,被告都一再推诿,拒不还本清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但是被告却一再违约,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王马军在答辩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王马军于2019年10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9年12月28日向原告书写证明一张,载明:“欠赵建国壹万元正(¥10000)存放石头狮子一对,2020年7月1号前,领取东西 马军2019.12.26号”。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无果。原告于2021年7月2日诉至本院,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转账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赵建国主张被告王马军向其借款1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条据予以证明,被告王马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双方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部分,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马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赵建国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王马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杜  宏  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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