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0182执恢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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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82执恢812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姜善禄;洪旭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浙0182执恢812号姜善禄、洪旭光:申请执行人姜善禄与被执行人洪旭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杭建梅商初0059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善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旭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浙0182执恢812号【首次执行案号:(2015)杭建执民字第537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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