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亚超、耿自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3民初3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923民初3789号案件名称
宁亚超、耿自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宁亚超;耿自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3民初3789号原告:宁亚超,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耿自洪,男,1988年10月27日,汉族,住。原告宁亚超与被告耿自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宁亚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为提出合理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亚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伟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葛海军、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恢931号 下一篇 赵霞与沈铎等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14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