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廷裕、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6916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6916号之一案件名称
吴廷裕、刑事审判庭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吴廷裕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6916号之一 被执行人:吴廷裕,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住海南省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被执行人吴廷裕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刑终1449号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依职权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吴廷裕缴纳罚金25000元,并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返还各被害人。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现查明:一、被执行人吴廷裕名下在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户、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吴廷裕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吴廷裕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吴廷裕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吴廷裕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且尚在服刑。 以上事实有“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正在服刑,故执行程序暂予以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若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81执6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江舟 审判员王建群 审判员杨伟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林坚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贺、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81执7882号 下一篇 葛海军、许良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81执恢9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