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茂、李春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828执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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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执393号案件名称
王进茂、李春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进茂;李春显;魏宜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828执393号王进茂、李春显、魏宜柱:申请执行人王进茂与被执行人李春显、魏宜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28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春显、魏宜柱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王进茂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春显偿还申请执行人王进茂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从2013年6月16日起计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被执行人魏宜柱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李春显、魏宜柱负担。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被执行人李春显、魏宜柱共支付申请执行人王进茂借款本息6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的利息申请执行人王进茂自愿放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显银行账户存款41325元、扣划被执行人魏宜柱银行账户存款20000元,其中600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王进茂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退回申请执行人王进茂,申请执行费800元已缴纳。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828执39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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