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南华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恢25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恢25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南华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南华东;胡杰;刘希东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恢2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董军,行长。被执行人:南华东,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胡杰,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刘希东,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华东、胡杰、刘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204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1日10时起至2021年8月12日10时止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胡杰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房屋,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6778800元,拍卖结果为流拍。于2021年8月29日10时起至2021年8月30日10时止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为人民币5423040元,2021年8月30日买受人于金鑫(公民身份号码:2102831989××××××××)以人民币553304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拍卖过程中,发生辅助机构服务费用953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胡杰所有的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xx号房屋的查封。二、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于金鑫所有。大连市甘井子区xx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于金鑫时转移。三、买受人于金鑫可持本裁定书到上述房产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李华兴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高 峰书 记 员 姜荣成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吉林市中凯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栾雁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891号 下一篇 马建、徐州市今日印像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