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胜、稷山县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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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024号案件名称
王胜、稷山县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王胜;稷山县自来水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024号原告:王胜(又名王胜泽),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稷山县稷峰西街水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142727196705010312。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稷山县稷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稷山县城稷峰西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4113840057B。法定代表人:郭力,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爱,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峰西街水厂家属院,身份证号码:142727196809060365,系公司原财务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万**,系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与被告稷山县自来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王胜负担。审判员 王学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亚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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