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与李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46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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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4690号案件名称
李伟与李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伟;李中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4690号 原告:李伟,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李中波,男,198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李伟与被告李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伟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石朝晶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黄丽琳书 记 员 陈小东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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